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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1.哪些單位和個人要繳納海域使用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標準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

的通知》(財綜〔2018〕15號)規定:海南省海域等別如下:

三等:海口市(秀英區 龍華區 美蘭區) 三亞市(海棠區 吉陽區 天涯區 崖州區);

四等:儋州市 ;

五等:瓊海市 文昌市 萬寧市 澄邁縣 樂東縣 陵水縣 ;

六等:三沙市 東方市 臨高縣 昌江縣。

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如下:

3.海南省農業填海造地養殖鹽業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是什麽?

答:《海南省農業填海造地養殖鹽業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和管理規定》(瓊財綜〔2007〕2087號)規定:

壹、農業填海造地、養殖和鹽業用海,按下列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

(壹)通過築堤圍割海域,填成農用地,用於農、林、牧業生產的用海

海口市、三亞市按1.5萬元/畝計征; 澄邁縣、儋州市、瓊海市、文昌市按1.2萬元/畝計征; 昌江縣、東方市、臨高縣、陵水縣、樂東縣、萬寧市按1萬元/畝計征。

(二)養殖用海

1.圍海養殖,按每年每畝200-350元計征;

2.海上網箱養殖,依據占用水面面積(含區間隔),按每年每畝150—300元計征;

3.淺海筏式養殖,依據占用水面面積(含區間隔),按每年每畝50-100元計征;

4.海底投石(或沈箱)及其他改變海底自然環境進行養殖,依據占用海底面積,按每年每畝50—150元計征;

5.淺海底播養殖、潮間帶護養和近岸港(塘)海水養殖,按每年每畝50-100元計征;

在15米等深線向深海壹側海域進行養殖,按照淺海相應養殖方式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的50%計征。

(三)鹽業用海,依據占用面積,按每年每畝50—150元計征。

二、養殖、鹽業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繳納。使用海域不滿6個月的,按年征標準50%壹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超過6個月不足壹年的,按年征收標準壹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三、農業填海造地用海實行壹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用海單位和個人壹次繳納確有困難的,報經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分期繳納。但最後壹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4.劃轉後如何申報繳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海域使用金以海域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海域跨行政區域或行政區域不明確的,按照審批或登記部門在審批、登記時指定的屬地確定征收機關。

繳費人按照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文書規定的繳款期限和金額,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或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海域使用金。繳費人使用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海域使用金。繳款成功後,稅務部門向繳費人提供財政部統壹監 (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繳費人憑非稅收入票據辦理相應權證。

5.完成繳費後如何取得票證?

答:繳費人通過海南省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完成繳費後,可登錄海南省電子稅務局自行打印或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打印《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

6.如何辦理退費業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資金入庫後需要辦理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

7.什麽情況下可以減免海域使用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第 24 號)、《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08〕71 號)規定下列項目用海,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壹)軍事用海,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僅指公務船舶專用的港池、碼頭(含堆場)、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關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營性交通基礎設施用海,還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費的公路與橋梁用海,不包括企業專用的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不包括為教學、科研、防災救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服務的各類經營性配套設施用海。漁港用海僅包括港池、引橋、堤壩、航道、漁業碼頭(含堆場)及附屬的非經營性設施用海。

下列項目用海,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

(壹)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指非專用的錨地和出入海通道,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 30%。

(二)將國家重大(重點)建設項目調整為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他用海項目均不得以國家重大(重點)建設項目名義減免海域使用金。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海域使用金減免金額最高不超過應繳金額的20%;屬於限制類或淘汰類,壹律不予減免海域使用金。國家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汙水達標排放用海不予減免海域使用金。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 60%以上的養殖用海。

8.逾期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處罰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7]第10號)、《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壹律按照其滯納日期及滯納金額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繳納;在限期內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單位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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