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以下文件要求進行籌劃,具體方法可以多樣。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規定,企業用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從稅法和實施條例可以看出,以研發費用是否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壹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5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對哪些屬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適用範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規定,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都可以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新的《配套政策》對加計扣除的企業沒有任何規模或身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