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第五條 下列城市、農村公***交通車船,免征車船稅:
(壹)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二)在縣(市)及毗鄰縣(市)中村與村、村與鎮、村與縣城、鎮與鎮、鎮與縣城之間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交通車船。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壹次繳清全年稅款。納稅年度的起訖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於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年度的車船稅。但依法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輛,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2007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納稅人,應當於2007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2007年度車船稅。第九條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未繳納車船稅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代收代繳,納稅人不得拒絕。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代收的車船稅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或者直接繳入國庫。第十壹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稅務登記地或者機構所在地。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河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計稅單位 每年稅額 備註
載客汽車每輛
大型540元
中型516元
小型480元
微型300元包括電車
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96元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96元
摩托車每輛120元
機動船按凈
噸位
每噸
凈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3元
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4元
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5元
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6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