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國民航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民航局清算中心:
為加強民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管理,建立既有利於稅收管理,又適合行業特點的管理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民航總局關於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民航總局電子客票報銷憑證》印發給妳們,有關問題如下: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以下簡稱“旅行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壹管理,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制章。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旅行行程的日常管理。
二是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區域內旅遊行程單的購買、發放、簽發、保管和取消,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在調查旅遊行程案件時,可以要求本轄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參與檢查。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應提交轄區內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根據開展檢查的地區或案件發生地,確定相關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接到消費者舉報時,可以直接受理涉及納稅人偽造、虛假出具旅遊行程單的案件。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接受消費者舉報時,發現有偽造、虛開旅遊行程等違法行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3.《旅遊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暫行)》中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打印、購買、分發、發放、保管、回收、取消旅遊行程單的單位”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旅遊行程單分銷單位、分銷單位建立的旅遊行程單分銷倉庫和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旅遊行程單。
四、“旅遊行程單”打印系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中國民航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開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也可自行開發“旅遊行程單”打印系統,經中國民用航空局驗證後使用。開發單位負責系統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提供網站、熱線或短信等服務,查詢旅遊行程真實性。
五、《旅遊行程單》由民航總局清算中心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統壹管理發放。
六、為提高旅遊行程單的防偽性能,方便廣大旅客鑒別真偽,有效遏制偽造旅遊行程單的違法行為,旅遊行程單采用防偽紙印制。防偽紙采用“SW”和“MH”的水印圖案。新版旅遊行程單於2008年7月1日上線,舊版旅遊行程單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簽發的旅行行程單可並行使用新老版本;2008年9月1日起,發布新版旅遊行程單。
自助值機設備采用熱敏紙打印的旅行行程,保持原紙不變。
附件: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樣本(略)
稅務總局
民用航空管理局
2008年5月19日
旅遊行程中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