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0)第十七條規定,吸收合並後存續的企業作為重組的主導方。請問:1,A公司和B公司被C公司100%吸收合並,而A公司和B公司都是2002年之前成立的老公司,所得稅在地稅局管轄。C公司成立於2008年,所得稅屬於國家稅務總局管轄。重組領導應該如何確認?哪個企業應該向哪個稅務機關確認?2.是否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哪個稅務局負責清算?答:《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2010)第十七條規定,企業重組的主導方,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四)並入、並入合並後存續的企業,新設立並並入合並前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業務重組,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選擇特殊稅務處理的,應當按照《通知》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備案;企業重組各方如需稅務機關確認,可選擇重組主導方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合並各方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第四款 企業合並時股東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不支付對價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被丙公司吸收合並,合並後存續的丙公司 可以選擇由重組龍頭公司C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此外,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選擇特殊稅務處理的,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被合並企業繼承,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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