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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前的增值稅可否由合並後企業繼續抵扣?

問:A公司成立之初購進原料,增值稅進項50萬,現被B公司吸收合並,由於A公司在合並之前並未開展生產經營業務,50萬進項稅額未抵扣,那麽,合並後可否為B公司進項進行抵扣?

答:A企業在被合並前,需要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章註銷登記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因此,A企業在稅務機關辦理完註銷後,已結清納稅義務。那麽尚未抵扣的50萬元能否繼續在合並企業抵扣?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的進項稅,不為法定可抵扣範圍內,所以B公司不能將A公司增值稅留抵稅額作為進項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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