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行股票,包括內部職工股;
2.企業根據《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發行公司債券,包括發行短期融資券;
3、金融機構按照國務院
4、有關部門發行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等的規定。
除了以上四種集資,大部分不是合法就是非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合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集資;
3、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證明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性質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的活動。
壹般企業的合法籌資方式:
1.股票發行:
(1)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二)已設立公司增資發行新股;
2、銀行貸款,根據企業取得貸款的目的,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基建貸款是指企業因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借款的款項;
3.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達到或超過65,438+0.5億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的50%。上述稅收優惠必須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實施。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審批情況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內部融資是指企業依靠內部積累進行的融資,包括三種形式:資本金、折舊基金折算的置換投資和留存收益折算的新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面值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債券的面值。
(三)公司債券利率。
(四)償還本金的期限和方式;
(五)支付利息的方式;
(六)公司債券的發行日期和數量。
(七)企業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八)審批機關批準的文號和發布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