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全市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付;制定政府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和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
第三,管理和監督用於經濟發展、項目投資、科技和環境保護的市政資金;參與制定國家重要商品流通領域宏觀調控並在我市實施的意見;管理和撥付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補貼資金。
四是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支出、城鎮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讓支出;管理全市預算外資金,負責財政專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監督全市彩票發行工作;承擔民生工程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檢查評估、對口聯系等職責。
五是負責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和涉稅案件稽查;負責農業財政投資的管理;負責管理市級財政支農資金;負責財政補貼的直接支付;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
第六,監督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及其他與經濟鑒證相關的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管理代理記賬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高級會計師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指導會計學會和珠算協會的工作。指導和推動註冊會計師行業黨建工作。
七是制定和實施國有資本基礎管理的政策法規、改革方案、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資產和資本所有權的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的統計和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結合。
第八,負責全市國債管理和地方證券、金融、保險等機構的金融監管;管理世界銀行、外國政府、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貸款;負責涉外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負責黨政機關預算內外事經費和非貿易外匯的管理。
第九,組織制定地方財稅立法計劃和地方稅收政策。
第十,制定和執行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負責全市財政稅收法規、政策和財政管理的監督檢查;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壹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