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肥"門戶網站 www.hefei.gov.cn 2012年01月01日 信息來源: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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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公布安徽省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的通知》(財明電[2011]26號)的規定,現將我市2012年車船稅征收事項通告如下:
壹、我市車船稅征收方式
(壹)從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範圍內機動車車船稅由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二)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和船舶,應當向車船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也可以自行到車船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我市車船稅具體稅額標準
詳見《安徽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三、我市車船稅的申報繳納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壹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四、我市車船稅納稅地點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合肥市區為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分局辦稅服務廳(蒙城北路111號,電話:5690098、5690099);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由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公布。
五、納稅人辦理申報繳納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資料
(壹)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原件;
(二)納稅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購置的新機動車,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車輛的車輛壹致性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六、法律責任
各納稅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申報納稅事宜,未按規定辦理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20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