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收入的分配比例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合夥人按照以下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合夥企業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擁有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收入的合夥人人數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A的合夥人為自然人、法人的,合夥企業A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合夥企業B的,合夥企業A的合夥人為納稅人。3.“先分後稅”原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稅,按照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全體合夥人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和股息。即合夥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其中總收入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目前,在我國市場經濟領域,合夥企業較為普遍。因為任何合夥企業生存的首要前提是所有合夥人都能承擔責任,變更合夥協議前必須得到所有合夥人的同意。變更後,舊的合夥協議將失效。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合夥人如何納稅1、合夥企業收益分配比例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合夥人按照以下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合夥企業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擁有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收入的合夥人人數平均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A的合夥人為自然人、法人的,合夥企業A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合夥企業B的,合夥企業A的合夥人為納稅人。3.“先分後稅”原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後稅,按照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全體合夥人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和股息。即合夥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其中總收入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所以大家看了之後就知道怎麽納稅了,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既然選擇了合夥,就應該明確合夥人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納稅,不依法納稅者將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