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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是:

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3、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7、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9、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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