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稅會計處理
1、納稅主體 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原則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先分後稅只是相較於企業所得稅的壹種原則。就是合夥企業自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有所得按照合夥人的比例計算至各個合夥人,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所得稅。而且其中的“分”並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壹個計算過程。即在稅收處理上,將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相關規定計算至每個合夥人個人名下,以合夥人作為納稅主體計算納稅所得。 3、合夥人所得計算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此段基本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條文壹致,體現了合夥企業人合的主旨。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計算。 1)財稅[2000]91號規定 個人所得稅稅目及稅率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幾年部分地區吸引投資的LP個人按照20%征收的規定正在逐漸消失。雖然部分地區還在搞擦邊球,但是這個其實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雖然有些地方給了稅收優惠,其實是無效的。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投資多個單位的處理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法規第六條第壹款法規準予知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壹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壹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扣繳義務人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根據上海目前金稅3期上線的情況,合夥企業在月度申報的時候,需要填寫所有自然人合夥人的身份證信息,並且要求關聯銀行卡,稅金將直接從個人賬戶扣除,不再由合夥企業代繳。這壹重大變化會給個人合夥人的現金流產生重大影響,會對基金LP產生不少的影響,也會影響後續的運作。 2)財稅[2008]65號規定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後來補了壹個文件(國稅函[2001]84號)對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夥企業的盈利抵減其虧損!!!!二、合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註意的問題
壹、註意匯算清繳的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並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所以合夥企業壹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二、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匯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壹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壹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註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夥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三、註意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選擇 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表》,並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果合夥企業投資者僅投資壹個企業,則只填報本表即可,合夥企業的每位投資者(除法人企業外)均應單獨填報,而不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合並填報。 當實行查帳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還應當填報《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匯總從各個投資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計算繳納稅款。 當然,在納稅申報表的格式上,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內容及填報原則基本是壹致的。 合夥企業投資者壹般情況下大多年所得超過12萬元,所以還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報(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四、註意匯算清繳“先分後稅”的原則 政策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即是經納稅調整後的生產經營所得乘以分配比例據以確定。 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註意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 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對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壹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假設合夥企業有兩個合夥人,則費用扣除標準為:2人×24000元/年=48000元。 假設合夥企業投資者有壹個自然人和壹個企業法人,則費用扣除標準為24000元。 假設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另外的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則本企業費用扣除標準為0元,這是應當特別註意的方面,自然人在某企業領取工薪所得,同時興辦另外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並不鮮見。 六、註意其他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流程
(壹)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3、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4、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5、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相關內容,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