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註冊地與法人企業的註冊地不在同壹城市。在這種情況下,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是否在合夥企業註冊地?還是在法人合夥人註冊地?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割後納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其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首先,合夥企業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因此,合夥企業采取“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在其註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為5%-35%。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