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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企業個人所得稅怎麽計算

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依法成立的企業,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夥企業已經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了,而是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那麽,合夥人企業個人所得稅怎麽計算?下面就跟著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合夥人企業個人所得稅怎麽計算

合夥企業的個稅計算是以稅前利潤按各合夥人的股份比率計算出每個人分配的利潤,扣除個稅允許稅前扣除額42000,而每月是3500;再然後再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要用5級累進個稅稅率表計算應繳的稅額。而用於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礎是:合夥企業收入總額—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損失—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所得,再用壹個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表中的級次計算應繳納多少個稅。

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合夥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同事業,***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人的經濟交易或者事項不應納入合夥企業核算的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的合夥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該文件同時規定,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因此,合夥企業是以各合夥人(即投資者)為納稅人,投資者按約定比例,沒有約定比例的,根據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投資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該稅款不屬於合夥企業的稅款,不能計入合夥企業的費用。對於合夥企業這個會計主體來說,該項稅款屬於代投資者支出的稅款,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以後將從合夥企業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中扣減。合夥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該合夥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應由投資者承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屬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費用,應作為投資者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計入“其他應收款——投資者”科目,以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時再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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