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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購買方紅沖無法收回原票銷售方怎麽處理?

已經抵扣的是不能撤銷的,給銷售方要紅沖票的抵扣聯和記賬聯,然後據此做負數的成本費用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統中把紅沖票認證了,就把抵扣的票沖回來了。

參考資料

紅沖就是以前做了壹張錯誤的憑證,用紅字做壹張和藍字壹模壹樣的紅字憑證,就可以把原憑證紅沖,然後重新再做壹張正確的憑證就可以了。

購買方必須暫依照《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通知單》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根據國稅總局重新修訂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和取得抵扣憑證的情況不僅在申報表中反映,而且數據要與抄報稅、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稅信息完全壹致,這就意味著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認證的增值稅發票又被工廠作廢時,必須通過紅沖增值稅發票來解決,因此,重申:請業務員務必拿到增值稅發票時與報關單上的信息進行核對以後再交財務進行認證。(當月未認證的增值稅發票作廢不用紅沖稅普通發票紅沖的操作流程

壹、凡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能取回原發票的,如果銷貨方未作賬務處理,可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存根聯後面依次註明“作廢”,屬於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賬聯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同時,將收回的發票聯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

二、發生銷貨折讓或退回,無法取回原發票,需要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銷貨方必須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即由購買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企業申請,購進貨物的發票聯、記賬憑證、入庫憑證、運輸憑證,購進貨物合同及協議書),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XX省XX縣(市、區)國家稅務局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普通發票專用)”(省內),或由購買方提交進貨退出或折讓的有關書面材料並附有關資料交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出具意見並蓋章後(省外),才能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合法依據。否則,銷貨方不得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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