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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社保入稅什麽時候執行

日前,河北省稅務局、省人社廳、省醫療保障局聯合發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範圍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稅務部門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費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稅務部門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繳費人按規定自行申報,稅務部門征收。

在繳費期限上,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險種,機關事業單位於每月10日前辦理繳費,企業於每月25日前辦理繳費。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險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於每月25日前辦理繳費。城鄉居民、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原有繳費期限不變。

在繳費渠道和方式上,繳費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另有規定外,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費同管、屬地征收”的原則確定。為方便繳費,繳費人可以選擇稅務機關辦稅自助終端、河北省電子稅務局、辦稅窗口等渠道繳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采用繳款方式的,由稅務部門委托村(社區)代辦員代收並將費款交稅務部門;采用銀行扣款方式的,由稅務部門與繳費人重新簽訂協議,本人銀行賬戶不變;采用網上繳費方式的,維持原有繳費方式不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維持原有繳費方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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