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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2011)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船稅法所列的車船(以下簡稱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車船稅的納稅人。第三條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河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四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壹)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差旅費;

(五)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和低速貨車;

(六)公共交通車船。

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行,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在縣(市)之間、縣(市)之間、鄉鎮之間、鎮與縣之間營運的客運車輛,供公眾乘坐。第五條。對受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車船,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稅、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第七條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上註明已征稅款和減免稅信息,作為征稅憑證。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對依法應當免征、減征車船稅的車船,由車船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免征、減征車船稅的證明。第八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將未繳稅款的滯納金壹並代收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所收稅款和滯納金及時解繳主管稅務機關或者直接繳入國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第九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十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載明日期的月份。無法提供購置車船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購置的車船,從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起,按月計算購置年度應納稅額。第十壹條車船稅按年申報,按月計算,壹次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納稅人可以在公歷年度的任何壹個征收期繳納車船稅。對依法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截止日期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日。第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和車船檢驗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的征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能依法提供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經核實後,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或者定期檢驗手續。第十三條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提供有關車船信息。第十四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0+0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河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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