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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增加地方教育資金投入,促進本省教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外,均應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第四條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

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退稅的,應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條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稅額,按照2%的比例征收。第六條地方教育附加應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地方教育附加。第七條地方教育費附加由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在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同時征收。第八條地方教育費附加作為省級收入,征收後繳入省級國庫,並納入省級預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入庫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制定。第九條地方教育附加屬於專項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包括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高中和職業教育發展支出,不得用於支付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第十壹條違反地方教育附加規定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外,並處壹萬元罰款。第十二條征收、使用、監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減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5日起施行。1995 65438+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高等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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