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熱、燃氣、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領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過程中,凡涉及面廣、重大的問題,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親自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必須帶頭發動群眾參加義務勞動,並註重宣傳動員。第二條各級城建、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公安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作。駐市單位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正確貫徹“人民城市由人民建設”的方針,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籌集和使用城市建設資金。第四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須在基本建設中占有合理的比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註意在地方總體基建計劃中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設區的市地方財政也要確定壹定資金用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第五條城市人民生產生活確有急需的燃氣、集中供熱、自來水入戶、小街巷硬化道路、建設垃圾站、公共廁所等市政公用設施,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國家幫扶、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受益單位和個人共同融資等方式建設。第六條城市應當充分發揮現有公共供水設施的作用,不斷提高供水能力,嚴格控制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的單位建設自備水源。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建設城市統壹供水系統。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城市居民參加植樹造林、公園建設、防洪救災設施建設、河道疏浚等惠及全社會的義務勞動。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積極利用外資和先進科學技術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上述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籌集;財政部門確定分配預算後,城建部門負責制定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用於基本建設的,按基建程序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計劃。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各市、縣級市和縣。縣外城鎮可參照執行。第十壹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99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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