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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物,包括廢金屬、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銷社等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再生資源,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狀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廢舊金屬的回收經營者除向商務部門備案外,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記錄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和定點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第九條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點)、分揀中心和集貿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第十條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在已建成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為社區回收站提供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可以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設立回收站(點)不得影響社區環境和社區容貌。第十壹條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應當由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範圍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建築、鐵路、通信、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等生產領域使用的,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如實登記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銷售者為單位的,應當查驗銷售單位出具的證明,登記銷售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者為個人的,應當登記銷售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

註冊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不得在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民區大聲喧嘩,噪聲擾民,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再生資源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通報搜尋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儲存、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汙染防治標準和技術規範,不得隨意焚燒廢棄物,汙染環境。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無報廢證明的井蓋、井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油田、供電、電信、通信、礦山、水利、勘測、消防設施等專用設備;

(四)公安機關通報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組織人員培訓,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受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定期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狀況信息,對回收行業進行統計和調查。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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