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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沙形成的釣點該歸誰管。采沙惡霸不讓釣魚。

第壹條

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證防洪安全,保護河道水土資源,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頒發的《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和非金屬)。

第三條

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壹律實行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批並由其發放采砂許可證的管理制度。許可證全稱為“遼寧省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水利電力廳和省財政廳統壹印制(附後)。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繞陽河、大淩河和鴨綠江七條大河幹流由省河道主管機關或委托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發放許可證;其他流域面積在壹千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流,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發放許可證;小於壹千平方公裏的河流由縣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發放許可證。跨界河流應由上壹級河道主管機關審批發放許可證。?

第四條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組成部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服從河道的整治規劃和防汛的統壹調度。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開采申請書,說明開采的品種、地點、範圍、深度、采量和作業方式,報當地縣以上河道管理單位審查,按第三條規定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批,領取采砂許可證後方可開采。許可證壹年壹批,不跨年度使用,下壹年繼續開采者可持證續辦。凡是從事營業性開采的,還應執行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繳納管理費。

管理費計收標準:

每立方米,建 築 砂 0.90-1.50元

鑄 造 砂 1.40-2.00元

河石、卵石 1.40-2.00元

土 料 0.60-1.20元

貝 殼 0.50-0.80元

淘金按翻動體積,每立方米0.80-1.20元。

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市物價、水利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省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報省物價局、水電廳、財政廳備案。采砂許可證工本費由發證部門從采砂管理費中支出,不另向采砂單位或個人收取。?

第六條

采砂管理費由縣以上河道管理單位計收。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七條

采砂管理費實行按月計收。開采期不足壹個月的,壹次繳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罰拖欠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拖欠超過壹個月的,除追繳拖欠額和滯納金外,吊銷許可證,停止其開采。?

第八條 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單位的管理費。?

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進行存儲,專款專用。采砂管理費的使用,由河道管理單位向河道主管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批準後執行。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九條

河道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辦法,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十壹條

拒絕、阻礙河道管理和監理人員按章收費的,按《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中華人民***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電力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原有關采砂收費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壹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壹九九壹年四月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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