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21措施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日期暫定為6個月,並根據全市疫情防控情況及時調整。
鶴壁市已將新冠肺炎疫情納入“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本市建築、房地產企業在經營、施工活動中可以以“不可抗力”的因素辦理相關業務和法律事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時,多層(6層以下)建築形象進度完成正負零,小高層(7-11層)和高層(12層以上)完成地下2層施工,方可辦理預售。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實行主動預約、上門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提前撥付壹個節點的預售資金,但最後壹個節點除外。商品房預售監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主動預約辦理監管資金使用和劃轉手續,辦理時限縮短至1天。各監管銀行必須在4小時(工作時間)內完成資金撥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同時,鶴壁市通過適當降低房地產貸款利率、落實減費讓利政策、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等方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保持對建築和房地產企業信貸的合理適度增長。疫情防控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建築和房地產企業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受疫情嚴重影響的企業到期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不還。
疫情防控期間,投標保證金可按新出讓土地初始價格的20%確定,出讓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可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申請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1年。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簽訂交易確認書或轉讓合同的,競買人可申請延期簽訂。企業可憑網上掛牌確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已繳納不低於土地出讓價款50%的證明文件和票據,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讓土地原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出讓金的,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如期支付的,用地單位可根據申請,與自然資源部門協商簽訂變更協議,延長支付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延長期限內利息按原約定標準計算。
以下為《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進建築和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全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七部門《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的若幹意見》(豫〔2020〕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 為支持建築和房地產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生產經營困難,促進建築和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壹,新發冠狀動脈性肺炎疫情應納入“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我市建築、房地產企業在經營和施工活動中,可辦理帶有“不可抗力”因素的相關業務和法律事務。結束日期以新冠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解除疫情防控的公告或通知為準。(責任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
二、以縣為單位落實精準防疫措施。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落實建築、房地產企業辦公、銷售場所盡快復工通知承諾制度,支持疫情輕微地區的建築、房地產企業復工,疫情嚴重地區有序復產。復工復產企業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進壹步完善企業開工復工程序或工作手冊,科學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共同管理現場,加強員工健康監測和教育培訓,確保工程建設和員工生活安全有序。(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衛生健康委、各縣區政府、各管委會)
第三,開通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間,采取“壹對壹”預約或網上審批方式,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備案制項目要壹報就批。房地產企業新項目需要提交專門委員會、規劃委員會研究,隨時可以提交,最遲5個工作日內研究完畢,不受會議次數限制。(責任單位:市政府服務大數據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公差的實施程序。疫情防控期間,對建築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申請、延期、變更、審批、項目建設程序等予以津貼辦理,滿足企業業務辦理需要。企業應當自疫情防控期解除之日起1個月內補缺。(責任單位:市政府服務大數據局、自然資源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五,加快建設進度。疫情防控期內,建設工程符合施工條件的,可按管理權限提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施工許可備案,允許企業在申請施工的同時辦理手續,自疫情防控期解除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服務大數據局、城管局、各縣區政府和管委會)
六、延長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資質。建築業、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屆滿的,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七、放寬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時,多層(6層以下)建築形象進度完成正負零,小高層(7-11層)和高層(12層以上)完成地下2層施工,方可辦理預售。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實行主動預約、上門服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浚縣、淇縣政府)
八、預售資金提前到位。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提前撥付壹個節點的預售資金,但最後壹個節點除外。商品房預售監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主動預約辦理監管資金使用和劃轉手續,辦理時限縮短至1天。各監管銀行必須在4小時(工作時間)內完成資金撥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銀行業金融機構)
九、相應工期順延。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期限順延,並免除違約責任。停工的損失和費用應由合同雙方合理承擔。不能按期竣工驗收交付的建設項目,竣工日期和交付期限順延。(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縣區政府、管委會)
十、堅持服務執法。對疫情期間復工的建設項目,壓實項目參與各方主體責任,減少項目檢查頻次,倡導服務型執法。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現場監管服務、主動引導、預警等措施。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最大限度減少對建設活動的影響。(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規劃局、城管局)
十壹、開辟企業信貸審批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建築和房地產企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信貸審批開通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在取得他項權證後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鶴壁中心支行、鶴壁銀監分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
十二。實施優惠信貸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適當降低房地產貸款利率,落實減費讓利政策,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保持建築和房地產企業信貸的合理適度增長。疫情防控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建築和房地產企業盲目放貸、斷貸或壓貸。受疫情嚴重影響的企業到期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不還。對積極支持房地產信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可在非稅收入、住房公積金、預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鶴壁中心支行、鶴壁銀監分局、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
十三、落實稅收減免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受影響較大的建築、房地產企業,符合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條件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2020年,按規定征收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適當減免。因疫情原因難以辦理納稅申報的建築、房地產企業,可申請延期申報。企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納稅的,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納稅,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4.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面臨暫時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建築和房地產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後,可以延期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企業將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
十五、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疫情防控期間,房地產企業可申請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時間不超過6個月,並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財政局)
十六、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內,建築、房地產企業需要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可以暫緩支付,可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之日起3個月內以工程保證金或者現金形式支付。以工程保證的形式,因疫情擴大需要續保的,免費續保。嚴格落實省市關於清理拖欠中小民營企業賬款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鼓勵施工方在疫情防控期間提前預付工程款。(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七、落實新的土地出讓優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間,投標保證金可按新出讓土地初始價格的20%確定,出讓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可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50%,余款可申請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1年。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簽訂交易確認書或轉讓合同的,競買人可申請延期簽訂。企業可憑網上掛牌確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已繳納不低於土地出讓價款50%的證明文件和票據,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財政局)
十八、對已出讓土地實行優惠政策。疫情防控期內,已出讓土地原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出讓金的,因疫情原因不能如期繳納的,用地單位經申請,可與自然資源部門協商簽訂變更協議,延期繳納期限不超過3個月,延期期間利息按原約定標準計算。(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財政局)
十九、落實水、電、暖優惠政策。1年2月至2020年6月30日,建築、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用電價格下調5%,提前執行天然氣淡季價格。建築、房地產企業因疫情無法按時繳納生產經營所需的水、氣、暖等費用,可在疫情結束後1個月內補繳費用。各經營單位應采取“不停繳欠款”的措施,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責任單位:市城管局、發改委、鶴壁供電公司)
二十、疫情防控相關費用列入建設成本。疫情防控期內,建設項目開工復工時需要增加的口罩、消毒劑、手套、溫度計、消毒設備等防疫物資和防控措施費用,計入待增工程費用。因人工、建築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使用費等價格變化而增加的施工費用,應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計價依據進行調整。(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
二十壹、夯實工程建設各方的主體責任。精準落實疫情防控、質量安全、揚塵控制等措施,確保疫情不發生聚集性傳播,質量安全控制到位,“六個100%”揚塵控制到位。對執行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和信用聯合懲戒,直至追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城管局)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日期暫定為6個月,並根據我市疫情防控情況適時調整。中央和省政府出臺相關扶持政策,並遵照執行。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