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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做好對本省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辦理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事項,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條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復預算,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動情況;

(二)本級財政、地方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本級應征稅款、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其他收入、企業虧損補貼和其他預算收入;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和預算級次及程序,撥付資金和管理預算支出;

(四)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向上壹級財政部門解決資金,向下壹級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並辦理結算;

(五)上級政府財政或主管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人民政府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安排、使用、效益,執行財政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情況;

(七)地方國庫、組織預算執行的有關金融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

(八)預備費和機動財力的安排、使用和效益;

(九)省長、市長、行署專員和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財務收支,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第五條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

(二)本級政府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第六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監督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的需要,可以對下壹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調查。其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上級政府撥付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三)本級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報告的情況。第七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將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納入當年審計項目計劃,並於第壹季度組織審計工作組進行現場審計。審計結束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同時,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第八條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批準給各部門的預算,以及各部門批準給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季報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政府資金有償使用情況的年報;

(三)各部門年終預算執行情況匯總;

(四)綜合財稅工作總結,以及財政、地稅部門制定的有關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審計項目的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第九條各級審計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組織預算執行中違反預算的行為和本級其他財政收支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政收支,出具審計意見或者作出審計決定,對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各級政府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發布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措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不適當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完善的,可以提出如何處理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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