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法財產可向境外轉移
●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壹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轉移
● 轉移須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 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壹次申請、分步匯出”
● 申請金額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申請人包括:
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本辦法。
轉移20萬以上:
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壹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壹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轉移50萬以上: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壹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這壹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個人合法財產的對外轉移將有章可循。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稱,《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於保護個人法定財產權利、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壹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適用本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範疇。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壹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采取“壹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壹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兩年內分步匯出全部財產。從同壹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須壹次性申請,可壹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壹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