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基層工會的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頒發的《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工會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河南省工會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和河南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使用工會經費,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2)資金獨立性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對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3)預算管理的原則。基層工會應當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本單位的全部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包括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
(4)為員工服務的原則。基層工會要堅持正確的工會經費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把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5)節儉原則。基層工會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的範圍和標準,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要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收支信息公開制度,會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的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的收入範圍包括:
(1)會員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按其工資收入的5‰向所屬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款收入。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法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付的經費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的補貼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種補貼。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給予工會組織的各種財政補助。
(5)業務收入。業務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下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
(6)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盈余、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五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種經費和收入的管理。根據會員的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繳所有會員應繳納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和河南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擔比例,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或委托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要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按照河南省總工會確定的提留比例,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應提留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支出。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不得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第三章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基層工會的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金支出、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職工活動經費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體育、宣傳活動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1)職工教育支出。教材、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支出。基層工會要求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講師的報酬,資助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高活動,獎勵職工教育培訓的優秀學員。
對優秀學生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獎勵幅度控制在學生總數的10%以內,獎勵標準不超過300元(含300元,下同);講師的報酬標準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2)文化體育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化體育活動的設備、服裝、用品等的購置、租賃和維護費用,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用於文體活動獲獎者的獎勵費用,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夥食補助。
文化體育活動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設置獎項的,獎項範圍不得超過參與者的三分之二。團體獎勵人均不超過300元,個人獎勵不超過400元;為增強職工對工會組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對於不設獎項的文體活動,可向參會職工發放價值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舉辦文體活動確需購買專用服裝的,每人每兩年限購壹次,標準不超過600元(含鞋)。外聘裁判員、裁判員、教練員每半天服務費不超過400元,其他人員不收服務費。
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文體活動,可根據活動要求購買壹套服裝,標準不超過500元(含鞋)。如需外聘教練,服務費按基層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標準執行。在工作日舉辦文體活動的,參與者(含工作人員)不領取補貼;節假日期間舉行,參會人員(含不超過參會人員10%的工作人員)可按每半天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基層工會可組織會員為職工舉辦春節聯歡晚會,購買適當的幹鮮果品等食品,參照職工文體活動發放價值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不設獎項。
基層工會可以利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開展春遊、秋遊活動,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不足的會費可以用工會經費補足,補足費不得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秋遊,應當每天往返,不得在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景點開展春秋遊活動。必要時可以安排工作餐和交通費用,但不得用於門票、導遊和景點補貼。
根據文體活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壹次工作餐,工作餐標準不超過當地差旅費中壹天夥食補助標準的50%,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
(3)宣傳活動支出。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活動所需的物資消耗、場地租用、服務購買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動模範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知識競賽、報告會、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的支出。
(4)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時的慰問費用。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節日慰問金總額根據基層工會經費確定,最高不超過2000元。慶祝節假日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是符合我國傳統節日習慣和職工生活用品的物品,如普通月餅、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幹果、日用品等。基層工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方便靈活的發放方式,可直接發放慰問品或代金券進行慰問,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等。
工會會員生日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不超過300元的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符合政策結婚生育的工會會員,可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金;工會會員退休時,可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工會會員患病住院,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工會會員死亡,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撫慰金,其直系親屬(限於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撫慰金。
基層工會應嚴格界定其成員的身份。凡成員工資未計入工會經費總額的,不得向成員發放集體福利。
(5)其他活動支出。工會組織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待遇和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可以承擔組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療養的任務,優先安排工會療養院、基地開展療養活動。康復、健康檢查、健康講座和文化體育活動是療養的主要形式。休息期間,不得安排有償旅遊景點的相關活動。外出參觀原則上不得超過休息時間的三分之壹。參觀考察以免費的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先進企業和社區、美麗鄉村、博物館和紀念館為重點,把休息活動與愛國主義教育結合起來,提高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素質。不允許跨省活動,住宿地點原則不變。基層工會可以適當補助休養活動的公雜費。
第九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及其他維權費用。
(1)勞動關系協調費。推動建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協商活動、印制推廣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等支出。
(2)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所發生的費用。
(3)法律援助費用。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費用。
(4)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為困難職工提供財力、物力幫助所發生的費用。
工會會員及其家屬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陷入困難時,基層工會可以根據會員的困難情況進行慰問,慰問金額由會員所在單位確定。
(5)送溫暖費。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秋助學、冬送溫暖等活動的支出。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貼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保障活動等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業務費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培訓費。培訓基層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2)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等專業性工作會議的開支。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3)專項業務費用。基層工會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家庭建設活動、勞動模範(技能人才)、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工人創新工作室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職工書店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女工工作發生的支出,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在職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培訓等勞動技能競賽活動及其獎勵支出。
基層工會開展勞動技能競賽和獎勵支出,具體事項由單位行政方面規定。
(4)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補貼(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不得領取兼職補貼)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人補貼,用於上級批準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獎勵費用,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經費和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審計等購買服務費用。
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表彰人數控制在本單位會員總數的10%以內,每人獎金不超過500元。
第十壹條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項目、設備工具購置、大修理和信息網絡購建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附屬機構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附屬機構的支出。
第十三條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和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由所在單位提供。在單位保障不足、基層工會預算有足夠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補償。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主席應當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年度工會經費預算,並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每年調整壹次,調整後預算的編制和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壹致。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核算經費收支,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的年度財務決算應當報上級工會批準。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和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經費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當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壹切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必須集體決定。
第十九條基層工會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反映工會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情況。有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建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成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擔任代理記賬員。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規範工會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年初編制年度工會經費預算,支出應當控制在年度預算之內;工會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撥付,工會會員要辦理入會手續,按時繳納會費(包括勞務派遣工等。);工會要有組織活動和項目的具體計劃和通知;購物發票應當載明具體的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和購物清單;報銷單要有所有參加人員的名單,要有獎金和物品發放的簽收單,要有用餐人員名單;基層工會組織的競賽不得發放安慰獎、鼓勵獎、參與獎,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組織的競賽的獲獎者不得發放配套獎;要規範職工春秋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休養活動,不得借機組織公款或變相公款旅遊;對工會的行政補助渠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在行政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轉入工會賬戶支出,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應當單獨設立工會賬戶,工會經費應當獨立核算。
第二十壹條各單位的體檢、食堂、教育、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休養、行政表彰、看望慰問退休幹部職工等工作,屬於福利、教育、商品和服務支出範疇。基層工會可以接受行政委托,協助或者承擔上述工作,但經費必須由行政方面承擔。
退休人員的集體福利應在單位行政中支付,不列入基層工會集體福利範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市及以下各級工會要加強對本級和下壹級工會經費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壹級工會要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下壹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基層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使用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對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積極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監督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和審計監督主要是審查和監督單位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壹)不準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不準用工會經費搞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性使用工會賬戶和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
(5)禁止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支出失控。
(六)不準截留或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利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基層職工的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