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壹些合同時我們會發現需要繳納印花稅,所謂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
壹、印花稅的征稅範圍是怎樣的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二、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0.5‰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0.3‰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0.5‰貼花
12、營業賬簿: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征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的0.25‰
13、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5元
三、什麽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進行印花稅核定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