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辦理流程
1、辦理正常過戶手續:
先到車輛所在地的舊車交易市場審核相關車輛,確定該車為正常合法的車輛。在交易市場繳納交易費並拿到交易發票。
2、辦理行駛證變更
帶著交易發票和買賣雙方的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車輛所屬車管所變更車輛行駛證。
3、完稅證明變更
帶著過完戶的相關手續到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變更完稅證明。
4、保險變更
在車輛對應的保險公司變更車輛投保人。若無保險變更通知單,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
註意:北京地區的二手車過戶為特例,買方需要先具備車輛購買指標。現有的指標為兩種:1.配置指標:搖號取得的購車指標;2:更新指標:購買方原本有的車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四條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壹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機動車獲得方式;
(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七)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八)過戶登記的日期。
第十六條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審核資料,確認車輛,對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測。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過戶登記事項,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對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六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六)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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