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0268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924元。
工傷保險
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失業保險
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798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410元。
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7985元,月繳費基數下限為3597元。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用人單位的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實行統壹征收。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申報項目包括: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金額;
(四)職工花名冊和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壹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剩余月份只能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更;沒有變化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員工申報的項目包括:員工姓名、社會保障號、就業類型、聯系地址、扣繳明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