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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分為哪幾種

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分為定期定額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三種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的詳解如下:

1、定期定額征收,主要用在完全沒有賬簿的納稅人,壹般以個體工商戶居多,但也有少數註冊為公司的納稅人,由於財務制度不健全,征收稅款完全無賬簿可循,稅務機關壹般當做個體進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征收稅款。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地點、規模、品種、同行業的稅負、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核定納稅人每個月需要固定繳納的稅款,包括企業所得稅在內的其他各類需要繳納的稅種。

2、查驗征收。其主要是用在有賬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納稅人,不管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只要有賬簿、但稅務機關認為其核算成本不準確或核算收入不準確,都采取這種方法。

查驗征收是對那些稅務機關認為賬簿上的收入是真實的納稅人,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7%-30%,各個行業都不壹樣。負擔率(核定率)由各地稅務機關自己決定的,壹般多為個人所得稅適用。

3、查定征收。其是對那些稅務機關認為賬簿成本反映真實的納稅人,計算方法和查驗征收相差無幾。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綜上所述,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征收方式,***分為定期定額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三種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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