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之日。
2.納稅人預先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3.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發生變更的當天。
收到預付款時,建築企業已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建築企業提供施工服務,房地產企業轉讓和開發產品;
(2)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已收到貨款;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擴展數據
基於上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為兩種情況:
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時,無論施工企業是否開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之日。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壹、施工企業必須在項目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預繳壹定比例的增值稅:對於選擇壹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施工企業,按照“預收賬款÷(1+11%)×2%或(預收賬款-分包金額)÷(1+)計算其金額。
對單純征收增值稅的施工企業,按照“預收賬款÷(1+3%)×3%或(預收賬款-分包金額)÷(1+3%)×3%”計算的增值稅應提前繳納。
二是施工企業項目部返回施工企業(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企業)註冊地,通過施工企業自身系統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然後申報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