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納稅時,是否需要建賬取決於其經營規模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對於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或者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應當設置復式賬。而對於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以滿足稅務機關對賬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個體戶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個體戶在開業前需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
2、發票管理:個體戶應當按照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妥善保管;
3、納稅申報:個體戶需要根據稅種進行定期的納稅申報,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
4、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個體戶可以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
5、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會對個體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檢查,以確保稅收合規。
綜上所述,個體戶是否需要建賬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取決於其經營規模和稅務機關要求,註冊資金較高、月銷售額達到壹定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需設置復式賬,而未達標準者可采用簡易賬務管理方式,如收支憑證粘貼簿,以符合稅務管理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