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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營業收入以外的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壹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納稅人應當, 按照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按照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法”,第十條“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對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收入總額”與其法定應稅所得率的乘積。但其“總收入”的範圍,即“總收入”是僅限於納稅人的銷售收入還是業務收入,還是包括贈與收入、投資收入、資產轉讓收入等業務收入以外的收入,在稅法和國管局的文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征收企業所得稅取得補貼收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54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對按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財政補貼收入應並入收入總額,按“主要項目應稅所得率”和文件精神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性質的收入應作為“總收入”的壹部分,因此其他具有收入性質的收入也應作為“總收入”的壹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從嚴格的稅收法定主義來看,總局對財政補貼收入單獨發文,應該歸屬於“總收入”。那麽對於不屬於營業收入性質的其他收入,總局也沒有文件明確列舉。因此,除財政補貼收入以外的其他不屬於營業收入性質的收入,不應並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總局給出明確的解釋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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