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壹直是 納稅 人關註的重點和難點。值此匯算清繳之際,本文提請納稅人關註以下幾個問題。下面 網 小編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利息支出的會計和稅法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高低,均應按實際發生數予以資本化或者計入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並非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對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範圍和標準上有嚴格限制,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憑證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以何種單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 國稅 函[1995]156號)的規定, 貸款 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範圍,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應征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在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征管實務中,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壹般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 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根據《 企業所得稅 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壹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屬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成本,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或扣除。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關聯企業的認定和納稅調整 如何認定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進行了原則規定,即“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由於向關聯方借款支付利息屬於關聯方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年度起10年內進行合理調整,補繳利息收入的相 關稅 金並計算利息。同時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利息支出納稅調整方法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 股東 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壹要關註借款對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或者個人;二要關註企業與貸款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要關註股東出資是否到位,關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問題。同時,把握稅前扣除要憑合法有效憑證,即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準確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掌握關聯方的認定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種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 以上就是關於這方面的 法律知識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壹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 委托律師 的想法,我們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妳提供服務,並且我們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並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