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加強基金征繳管理。
各級人社、地稅、社保經辦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責任,完善基金征繳激勵約束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依法監督檢查和清欠力度,堅決糾正瞞報、漏報和少報行為,對欠繳數額高的企業要重點督辦。各級人社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讀,特別要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企業、個人依法參保、主動繳費意識。
二、規範執行參保繳費政策。
壹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的斷保欠費人員,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規定補繳斷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後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是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國有、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因生活困難無力繼續繳費的,各級人社部門可協調相關部門,借鑒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助保貸款做法,合理確定貸款、還款期限和標準,貸款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由貸款銀行按月從其基本養老金中扣留貸款本息。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三是因長期停產或瀕臨破產,企業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僵屍企業”的,其職工個人可從企業被認定為"僵屍企業”的次月起,憑相關認定材料,自願按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繳費,並在"金保工程”系統中單獨管理,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等問題時,經辦機構應根據個人申請,及時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回原企業。職工隨同企業參保期間,企業和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補繳。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 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以及已參加當地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經辦 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征收。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原則。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直企業(單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軍工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年度征收計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 險經 辦機構)編制,須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同意,並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負有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保險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