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4天內曾在我國疫情相關高危地區居住過的到達者和返回者,全部實施集中隔離7天和居家隔離7天的醫學觀察措施,分別在1、4、7、10和14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
14天內,已公布在我國疫情相關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停留史的人員,中高風險區解除前已抵達該縣(市、區、旗)的人員,抵達前須向當地社區(村)申報,過境城市可在抵達後48小時內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衛生編碼綠色碼,抵達居住地後全部實施。
中高風險區所在市內其他縣(市、區、旗)的抵離和返回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衛生碼綠色碼可在抵達中轉城市後48小時內放行。到達居留目的地後實施居家健康監測措施7天,分別在第65438、4、7天進行1核酸檢測;
省外其他低風險地區人員必須在到達後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到達居住地目的地後盡快向當地社區(村)和單位報告,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做好7天的自我健康監測,如有發熱、幹咳、乏力等癥狀及時就醫;
省內各地市人員要加強個人防護,憑健康碼綠碼自由有序流動,無需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入境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