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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信企業免什麽稅

部分科技及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範圍包括:各類科研機構、各項科學技術項目的引進、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轉化、轉讓及其取得的收入;與科技進步相關聯的新興產業,如郵電通信、電子信息技術、資源綜利用、生物技術、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的設計、開發、生產與應用及其相關的項目和收入。

自己看看以下是免稅範圍。  

壹、流轉稅

具體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7個稅種的稅收優惠。

1.計算機軟件免稅。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在銷售時壹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財稅[1999]273號)

2.技改自用設備免稅。對國家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國發[1997]37號)

3.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進口自用設備免稅。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9]273號)

4.軟件費免稅。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9]273號)

5.維修零備件免稅。為引進先進技術提供售後服務進口的維修零備件,可免辦納稅進口手續,存入保稅倉庫。

6.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備免稅。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2000]25號)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設備免稅。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和儀器,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從2000年7月1日起,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字[2000]25號)

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免稅。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財稅[2000]25號、財稅[2002]136號)

9.生物制品減稅。壹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並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4號)

10.計算機軟件減稅。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納稅;並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字[1999]273號)

11.軟件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12.集成電路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財稅[2002]70號)

13.計算機軟件抵扣。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銷售計算機軟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字[1999]273號)

14.技術轉讓收入免稅。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10號)

15.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73號)

16.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73號、國稅發[2000]166號、財稅[2001]36號)

17.軟件使用費免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單獨銷售軟件,或隨同銷售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壹並轉讓與這些貨物使用相關的軟件,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件,無論是否繳納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所支付的軟件使用費,均不再扣繳外國企業的營業稅。(國稅發[2000]179號)

18.軟件收費不征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出租郵電、通訊設備和計算機等貨物,所包含的與之相關的軟件,如軟件單獨收費,應視為出租上述貨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0]179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辦發[2000]78號)

20.綜合利用產品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利用煤礦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財稅[2001]198號)

21.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出口退稅率17%. 從2004年1月1日起,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等列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維持17%. (財稅[2003]222號)

22.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壹按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23.計算機軟件出口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24.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在2005年底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出口的綜合利用產品除外),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1]72號)

25.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利用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26.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對生產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廢渣摻兌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國稅函[2003]1164號)

27.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屬於1993年底以前簽訂合同的,不論何時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營業稅。屬於1994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後取得的收入,經申請,報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技術以外的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財稅[2001]36號)

28.轉制科研機構收入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137號)

二、企業所得稅

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3個稅種的稅收優惠。

(壹)減免稅

1.高新技術企業減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財稅[2006]88號文)

2.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3.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8.特定地區新辦企業減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9.新辦三產企業減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確定其減免政策。([94]財稅字第1號)

10.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1.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2.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3.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4.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5.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6.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7.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18.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19.新辦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20.轉制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

(二)稅額抵扣

1.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已退增值稅款抵扣。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生產企業,按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稅款,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財稅[2000]25號)

(三)投資抵免

 

 1.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後年度的新增所得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財稅字[1999]290號)

2.分年度設備投資抵免。同壹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壹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以設備購置前壹年抵免前實現的應納稅額為基數,計算每壹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期限內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四)再投資退稅

集成電路生產再投資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同時,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財稅[2002]70號)

(五)加速折舊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財稅[2000]25號)

2.部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對下列固定資產,可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國稅發[2003]113號)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

(六)稅項扣除

1.技術開發費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和委托科研試制費等,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其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以上的,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2.軟件企業工資支出扣除。對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開發企業,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3.資助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扣除。對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企業所屬或投資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允許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國稅發[2000]24號)

4.特定企業費用扣除。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5.科研機構其他收入扣除。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收。將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於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國辦發[2000]78號)

6.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扣除。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

7.廣告費稅前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稅發[2001]89號)

8.高新技術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1]89號)

9.新興產業廣告支出扣除。從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長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1]89號)

10.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扣除。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財稅[2001]5號) 

三、財產稅、行為稅

具體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等稅種的稅收優惠。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2.科研開發用地免稅。對轉制後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其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73號)

3.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

4.科研用地免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科研設施的,免征契稅。(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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