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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對於經濟問題的具體措施

最近,中***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要求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對在建項目進行審核排隊,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保證重點項目的建設。這是為了改善當前已經繃得很緊的宏觀經濟環境,抑制通貨膨脹,以利於加快改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為貫徹落實上述要求,特提出以下具體措施: 壹、解決投資領域中存在的問題,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約束機制和風險機制,建立有效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當前要從規範投資行為入手,運用經濟辦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立足調整投資結構,分清輕重緩急,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把那些該壓縮的投資壓下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所有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壹次審核排隊,予以清理。對產品有市場、宏觀經濟效益顯著、有利於緩解“瓶頸”制約的在建項目,要盡力保證建設。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資金來源不落實、建設條件不具備、市場前景不明的在建項目,特別是高檔賓館、寫字樓、度假村等,要下決心停緩建。各地區、各部門要重點對下列項目進行認真清理,並區別情況停緩建設:</SPAN> <SPAN class=p12> (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禁止發展的項目,以及違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控制若幹長線產品和熱點產品建設項目審批請求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擅自批準建設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二)資金來源不落實或不正當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1、使用銀行拆借資金、流動資金貨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銀行使用信貸資金以參股、控股等方式直接進行投資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2、未按國家有關組建股份制企業和股票發行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證券管理規定,在國家證券發行計劃之外發行債券進行投資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3、違反國家規定,硬性攤派或強迫下屬單位集資,特別是挪用國家重點項目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4、主要使用地方和企業自籌資金,但不能按原籌資方案落實資金,或年內到位資金達不到當年計劃要求50%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5、擅自用國外商業貸款倒換人民幣進行投資的項目和使用國外短期(壹年以內)商業貸款進行投資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三)建設條件不具備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1、嚴重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未經有權單位批準新開工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2、建設項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嚴重脫節,不能同步進行建設的項目,及建成後燃料動力、水源、原材料供應沒有保障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四)市場前景不明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1、產品的市場供應能力已過剩或接近飽和,產品又無競爭能力,近期內不會出現重大變化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2、原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產品銷路等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尚無應對措施的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五)存在上述問題的高檔賓館、寫字樓、高檔別墅、度假村和跑馬場、高爾夫球場等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以上工作,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負責,組織專門力量,認真進行清理、審核排隊。同時,將清理結果特別是確定停緩建的項目通知有關開戶銀行,由銀行停止撥付資金。</SPAN> <SPAN class=p12> 三、集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SPAN> <SPAN class=p12> (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銀行等單位,都要將現有建設資金(包括國外貸款)和停緩建項目騰出的資金集中用於國家重點建設,壹保列入國家計劃的鐵路建設項目及水利、水電項目安全渡汛;二保列入國家計劃的當年投產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三保列入國家計劃的農業、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四保列入國家計劃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資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銀行和有關單位要加強資金調度,確保預算內建設資金和銀行貸款資金到位。今年九月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資金到位占年度計劃的總比例,要力爭不低於百分之七十。</SPAN> <SPAN class=p12>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自籌建設資金,也要優先保證計劃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必須按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比例到位。</SPAN> <SPAN class=p12> 四、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SPAN> <SPAN class=p12> (壹)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從全局出發,嚴格控制在建設項目總投資規模,主要控制新開工項目。鑒於當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各地上半年又開工了大量新項目,為了保證在建國家重點項目的資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則上不再批準新開工項目。對個別非安排不可的新開工項目,基本建設項目須經國家計委審定,技術改造項目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重大項目須報國務院批準。</SPAN> <SPAN class=p12> (二)審批新開工項目要嚴格執行開工前的審計制度,各級銀行對於未履行開工手續和越權審批的新開工項目,壹律不得撥款和貸款。</SPAN> <SPAN class=p12> (三)建立項目申報備案制度。為加強信息反饋,各地區應從今年新開工項目做起,建立項目申報備案制度。申報備案實行分級管理,報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有關部門備案的項目,具體限額另行確定。</SPAN> <SPAN class=p12> 五、加強房地產開發投資和開發區建設的管理。</SPAN> <SPAN class=p12> (壹)房地產開發投資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未納入計劃的,銀行壹律不得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SPAN> <SPAN class=p12> (二)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將重新核定房地產信貸規模計劃,由人民銀行下達有關專業銀行;根據房地產投資計劃,由國家計委會同各專業銀行將投資貸款切塊下達給地方,實行限額管理。</SPAN> <SPAN class=p12> (三)高檔賓館、寫字樓、高檔別墅、度假村等目前已趨飽和,興建這類項目,包括用房地產開發名義建設這類項目,除總投資二億元及其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國務院審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管理,嚴格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跑馬場、高爾夫球場等項目不宜再新。</SPAN> <SPAN class=p12> (四)各類開發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的規定執行。</SPAN> <SPAN class=p12> 六、加強對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引導和規範管理。</SPAN> <SPAN class=p12> (壹)已簽訂合同或已開工,但外商註冊資本和投資不能按期足額到位,或中方投資不落實的項目,資金要限期到位,嚴格按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SPAN> <SPAN class=p12> (二)凡使用銀行拆借資金、流動資金貸款以及擅自發行債券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或中資銀行使用信貸資金參股的外商投資項目,都要限期清退。清退不了的,要進行妥善處理。中方或境內中資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對外方貸款進行擔保的,要限期糾正。</SPAN> <SPAN class=p12> (三)外商投資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幹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結合建設項目,並符合當地的發展規劃。</SPAN> <SPAN class=p12> 七、完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辦法,結合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簡化征收手續、強化征收管理、明確使用方向。當前要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權減免,稅務部門要嚴格把關。</SPAN> <SPAN class=p12>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迅速按上述措施部署工作,並將貫徹落實情況於九月三十日前報國務院,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SPAN> <BLOCKQUOTE></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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