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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川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壹條 為了加快入區企業發展,根據開發區實際,特制定給予入區企業財政資金扶持若幹規定。 第二條 扶持資金由金川區財政列支,無償向企業提供。其資金主要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等。

優惠政策

(壹)、入駐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川區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自註冊之日起,前五年(含五年)企業所繳增值稅地方留成的全部;前五年(含五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六年至第十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2)壹般性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建設期除外),前三年(含三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四年至第六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3)從事信息、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的企業及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自註冊之日起,前二年(含二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全部;第三年至第五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4)商貿、餐飲服務業和建築房地產等其他類型企業:自註冊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30%;第四年至第六年企業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15%,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5)投資於基礎設施和公益性的項目,視投資額和受益狀況,可采取壹事壹議的辦法,給予財政資金的扶持;

(二)、入駐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區的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消費稅: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關稅:進口生產設備、零部件、模具、基建材料、辦公產品等,免征關稅。

(3)保稅: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額保稅。

(4)退稅:從國內采購進入加工區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視同出口,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單。

另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屬於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的項目,在2001年至此2010年期間,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外商投資舉辦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延長3年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凡當年產品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產業采購國產設備,在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國產設備和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購進的國產設備的前提下,退稅率為17%。

其它

投資者在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項目屬於國家鼓勵投資的產業領域,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內、外銷比例限制,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可由開發區管委會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辦理。

2.投資者在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企業成立後且生產經營正常,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可由市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協調呼和浩特海關辦理保稅倉庫的設立手續,以確保企業物料及產成品進出口的暢通無阻;

3.投資者在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市政府及開發區的勞動人事部門從人才庫中擇優選聘人員並可進行異地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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