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二十)單位或個人出售或轉讓其購買的房地產或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時,營業額為收入總額扣除房地產或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稅率為5%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因償還債務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該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流轉稅。稅率是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為: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二)土地開發成本和費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4)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按照上述抵扣項目後的余額繳納土地增值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稅未超過扣除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3.印花稅應根據產權轉讓文件繳納。
4.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根據這壹規定,
1.原賣方在出讓土地的,收取5元證書費、18元土地登記費、按土地劃撥面積每平方米2元的土地市場交易服務費和地稅局代征的5元印花稅。
2.棚戶區劃撥土地掛牌出讓的,轉讓時收取5元證書費,土地登記費18元。按土地劃撥面積收取每平方米2元的土地市場交易服務費,按土地劃撥面積收取每平方米30元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地稅局代征的5元印花稅。
3.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問題的通知》[1999]第31號辦理。
4、棚戶區改造範圍以外的非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辦理。
5、棚戶區範圍內的平房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