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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地使用稅

呼和浩特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範圍、計稅依據和適用稅額:

(壹)征稅範圍是城市(包括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二)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第三條 在呼和浩特市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內取得上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由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憑納稅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和完稅憑證免繳土地使用稅;對不能提供正式發票和完稅憑證的,由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第六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次繳納,上半年為1月。下半年為7月。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經濟實用住房(安居工程)用地;

(四)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五)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七)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稅10年;

(八)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八條 其它政策性減免應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後方可 減免。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對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進行壹次普查,有變更的填寫稅源變更登記表。

第十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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