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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醉駕量刑細則

湖北法院醉駕量刑細則: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6、可免罰: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後開車,以上未造成其他損害的。

7、可緩刑: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醉酒程度較輕。

8、備註:八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綜上所述,醉駕量刑標準為:對醉駕者處拘役並處罰款,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處多長時間的拘役已經罰款多少,要根據醉駕者的犯罪情節、悔罪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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