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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運輸經營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場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裝卸、道路運輸代理、貨運配載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商用車交付。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建設、物價、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鎮相關規劃和上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由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農村道路運輸,提高城鎮和行政村客運班車開通率,促進城鄉道路運輸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價格、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扶持農村道路運輸,保障農副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暢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農村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給予重點幫助。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建立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滿足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

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引導道路運輸企業實施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第七條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的,不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經營者應當對站內車輛、機具、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並進行定期檢查和檢驗,保證其正常運行。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改善服務條件和手段,為客戶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第八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範圍、項目、區域從事經營活動,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明碼標價。

經營者停業、歇業、合並或者分立,或者遷移經營場所、變更經營範圍和項目、轉讓營運車輛所有權的,應當依法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處理善後事宜,並將相關許可文件移交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第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發生的費用,由車輛實際使用人或者相應的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第十條從事客運和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準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

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應當持續向公眾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中止、終止或者轉讓線路運輸。

從事跨市區、行駛高速公路客運業務的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客運經營許可。第十壹條運管機構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作出客運經營許可決定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標取得許可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標準和價格提供服務。

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幹線和支線聯合招標的方式經營偏遠地區的客運線路。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所經過的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條件,車輛和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許可。

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經許可機關同意,可以采取區域營運、循環營運等方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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