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的納稅方式,分支機構的代扣所得稅。
5.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應當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同時提交中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報告。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擴展數據: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壹定時期內,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行為。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本年度應繳納或應退稅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應該指出的是:
1.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最後壹個預繳期的稅款,不得延期到匯算清繳時申報預繳。
2.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予以批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納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匯算清繳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以下特殊困難:
(1)發生水、火、風、雷、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盜竊、搶劫應稅現金、支票等財產等事故,給納稅人造成重大損失,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
(2)由於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短期支付拖欠,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支付違約證明和違約方不能按時支付的證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