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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壹、根據省政府批準的省人事廳“三定”方案和人事部門發[1997]69號文件精神,為有效地控制和保持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技人員的合理的結構比例,加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總量調控,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 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管理,提高工勤人員隊伍素質,是職工人數總量控制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的壹項重要職責。各地區、各部門人事計劃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三、 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要堅持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素質,分類管理,分級調控的原則。管理的範圍和對象是各級機關(含國家機關、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極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類工勤人員,包括各種後勤輔助人員、生產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 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核下達工勤人員招收、調動、改轉、成建制劃轉、自然減員統籌等計劃指標並審批辦理有關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增加工勤人員計劃,必須在編制限額內進行,且符合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結構比例和設定的工勤崗位。使編制限額、增人計劃、審批手續、工資基金管理相互銜接、有機結合。

1、 工勤人員的調動:各單位需要補充工勤人員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並在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當年增人計劃內優先接受國家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員,或從本系統內調劑。確需調入時,須憑增人指標,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辦理調動的審核、審批手續。原則上機關單位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得從企業調入工勤人員。

2、 工勤人員的招收:各地、各單位從社會公開招收工勤人員,應逐級向人事部門申請專項招工指標,由省人事廳下達計劃,並主要用於招收城鎮待業青年。招收手續按管理要限劃分,由用人單位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辦理。

中央在鄂的機關、事業單位招收、調動工勤人員時,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3、招收工勤人員時,由有關部門統壹組織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除少數特殊崗位外,各單位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4、從事技術工種的,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五、機關、事業單位新招工勤人員壹律實行勞動合同制,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鑒證,由各級人事部門按鄂人仲[1996]64號文件規定辦理。機關單位參照執行。

六、 已訂立勞動合同或新招合同制工勤人員,壹律納入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並從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及時繳納養老保險金。其工資、福利、醫療、工傷等待遇按照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現行規定執行。

七、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和用人單位遵循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發生人事爭議的,按照人事部頒發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由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處理或仲裁,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八、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各類臨時工,要從嚴從緊,納入增人計劃管理,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防止變相超編或超計劃增加人員。臨時工到期應及時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申請計劃,並辦理續用手續。經批準使用的臨時工工資,由各級人事部門按規定核增該單位工資總額。

九、 各地、各部門的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工人計劃的管理,維護計劃的嚴肅性。每年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進行檢查與考核時,要同時對工勤人員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未經政府人事部門下達增人(資)計劃,並辦理招收、調動有關手續而增加的工勤人員和工資,各級人事部門壹律不予核認。

十、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十壹、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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