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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2002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經營活動而占有、使用的資產;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出租、出借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的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方式如下:

(壹)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參股、合資、聯營;

(三)以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經營單位;

(四)出租、出借國有非經營性資產;

(五)其他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化業務。第三條需要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提供資產的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第四條非貨幣性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的。),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其價值核定為國家投入的資本,作為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的依據。第五條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時,其國有性質不變。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以租賃、出借、聯營、入股等形式投入經營活動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在財務賬冊中對這些資產單獨進行記錄和核算。

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興辦經濟實體並作為經濟實體註冊資本的,經主管部門簽字並報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辦理資產過戶和產權登記手續。第六條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有償使用,財政部門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省內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征收,由省財政調劑使用。

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比例為每年實際投入生產經營的資產總值的4%-6%;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占用費。

征收的資產占用費應當專戶存儲,納入財政預算。除保證必要的征收管理費外,主要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產占用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第七條國有資產占用費由投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季繳納。不按時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額2‰的滯納金。時間超過3個月的,由財政部門扣減財政撥款。第八條凡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興辦的福利企業;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開辦中小學校、中專學校等校辦企業,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根據不同情況,減免資產占用費。

行政事業單位將使用的城鎮國有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已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再收取資產占用費。第九條建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每年向財政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和資產使用報表。財政部門應當對這些資產進行年度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未經批準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財政部門應當收回全部收入,並酌情停止撥付單位預算資金。

未經批準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以沒收轉讓的經營性資產。第十壹條相關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財政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清理整頓。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各級審計、工商、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非經營性資產運營和資產占用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管理權限,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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