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鄉壹體社會救助體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市城鄉壹體化步伐,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由之路。為進壹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救助體系的意見》(鄂政發(2006)7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我市城鄉壹體社會救助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和諧鄂州為目標,以優化整合救助資源為核心,以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重點,以救助體制機制創新為保障,圍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構建城鄉壹體化、組織網絡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現代化的新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提高我市社會救助工作整體水平,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10年,力爭在全市建立起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災害、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政府職責明確,社會廣泛參與,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所有困難群眾的管理科學、制度規範、運轉協調、網絡健全、資金多元、保障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為建設和諧鄂州奠定堅實基礎。
三、基本原則
(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地、各部門要把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作為壹項重要職責,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完善政策、強化責任,動員社會力量,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
(二)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救助體系要面向各類特困群眾,覆蓋城鄉,體現城鄉***性特點,做到政策逐步統壹、標準相互銜接、工作整體推進、城鄉協調發展。
(三)整合資源,優化配置。要圍繞統壹、高效、便民、科學、協調的目標,協調政府部門、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力量,有效整合各系統、各部門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設施等資源,加大政府投入,拓展社會捐助等籌資渠道,形成黨政領導、部門配合、民政協調、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多元籌資、統壹救助的合力。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撐能力相適應、與保障特困群眾基本生活相適應,力爭標準科學、水平適度。
(五)覆蓋面廣,不留空檔。要將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特困群眾納入救助體系的保障範圍,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助盡助、不留空檔。
四、救助體系
(壹)城鎮低保
1、救助對象
在本市轄區內常住,持有城鎮居民戶口,且***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
2、救助標準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生活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口數×(城鎮低保標準?***同生活的家庭月收入/***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數)。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85元,各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165元。
3、救助部門
市民政局。
(二)農村低保
1、救助對象
在本市轄區內常住,持有農村居民戶口,且***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包括: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或扶養人的農村居民(簡稱“三無”人員,即分散供養的五保戶);
(2)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幼兒寡母家庭;
(3)有女無兒戶且女兒出嫁其家庭特別困難,沒有贍養能力,獨立生活的孤獨老人;
(4)家庭主要成員身患重病喪失基本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5)無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低下的癡、呆、傻、盲等殘疾人;
(6)因災禍等突發性事件致使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家庭;
(7)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其他農村居民。
2、救助標準
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70元,實行分類保障。即:壹類對象(重點對象)全額享受人70元/月(孤兒每人100元/月);二類對象(特困對象)人平35-60元/月;三類對象(壹般對象)人平15-30元/月。
3、救助部門
市民政局。
(三)醫療救助
1、惠民醫療保險
(1)救助對象
市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
(2)救助內容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及惠民醫療窗口就診,享受“十免十減半”待遇。“十免”即免收門診掛號費,門診診療費,門、急診留觀診查費,肌肉註射費,靜脈輸液費,住院診療費,住院空調費,血液壹般檢查費,尿液自動化分析費,大便常規檢查費等費用:“十減半”即減半收取急診觀察床位費,住院床位費,住院護理費,X線透視費,心電圖檢查費,腦電圖檢查費,B超檢查費,血電解質測定費,血葡萄糖測定費,腎功能檢查費等費用。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及市內市外轉院轉診起付標準均為100元(對“三無人員”不設起付線);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助之和最高限額為20000元。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在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療保險住院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60%報銷。
參保人員患癌癥、腎移植抗排、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等3種特殊慢性病的,其門診費用給予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為:癌癥150元/月;腎移植抗排500元/月;腎功能衰竭透析600元/月。
對參保人員實行定點對口轉診制度。轉市中心醫院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在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療保險住院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50%報銷; 轉省人民醫院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醫療保險住院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40%報銷。
(3)救助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救助對象
戶口在本市的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救助內容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住院治療,可獲得住院期間包括藥費、床位費、手術費、材料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治療搶救輸血費、常規檢查和常規治療費用的補償,住院治療封頂線為20000元。具體救助內容及標準按照《鄂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3)救助部門
市衛生局。
3、貧困群眾醫療救助
(1)救助對象
①持本市《社會救助證》的城鎮低保對象(含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低保對象(含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等社會救助對象;
②本市特困優撫對象;
③城鄉低保邊緣群眾;
④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對象。
(2)救助內容
①資助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②資助城市“三無”對象、城鎮低保對象參加城鎮低保對象醫療保險;
③城鎮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惠民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部分再次按比例給予適當救助;
④對身患重大疾病且未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惠民醫療保險報銷待遇的城市“三無”對象、城鎮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給予定額救助;
⑤對城鎮福利機構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給予常見病定量醫療救助;
⑥對患重大疾病、醫療負擔過大的城鄉邊緣困難群眾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⑦對社會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急危重病人給予限量救助。
(3)救助標準
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全部由醫療救助資金資助。
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時,在享受城鎮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待遇後,個人實際承擔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計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不超過10000元)。
身患重大慢性疾病且當年沒有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醫療保險報銷待遇的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為: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每年不超過600元,城鄉二類低保對象不超過400元,其他救助對象不超過300元。定額救助壹般以門診(購藥)卡形式發放,特殊情況也可發放現金。重大慢性疾病由民政、衛生部門***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城鄉低保邊緣困難人群身患重大疾病,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可參照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辦法,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壹次性臨時救助。臨時救助的標準壹般不超過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的6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元。特殊情況確需超過標準的報市政府審批,但最高壹般不超過5000元。
流浪乞討人員住院治療按50%的標準予以救助,每人每次不超過800元,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
(4)救助部門
市民政局。
(四)教育救助
1、救助對象
(1)農村(含農業三場)貧困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2)城區低保家庭子女、孤兒;
(3)市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對象。
2、救助內容
(1)三區、葛店開發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免雜費標準為:小學85元/生/期,初中135元/生/期。
(2)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免課本費標準為:小學35元/生/期,初中70元/生/期。
(3)街道辦事處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戶口學生和城區低保對象免雜費標準為:小學105元/生/期,初中170元/生/期。
(4)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300元/生/年。
(5)非義務教育階段符合救助條件的學生,由就讀學校從擇校費中提取10%所建立的資助貧困學生資金中解決。
(6)對考取省級重點高中的特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資助2000元生活費;對考取大學的困難家庭子女,每人壹次性救助1000-3000元,特困家庭還可申請每月增發80-150元的生活救濟金;對農村家庭的子女上職業中學的,每人每年給予1500元的生活資助。
3、救助部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五)住房救助
1、城鎮住房救助
(1)救助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
(2)救助內容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以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現金補貼的救助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按照市政府規定,產權單位在壹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下同)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的救助方式。
(3)救助標準
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對象,其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面積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確定。
以租金核減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對象,其租金核減標準由房屋產權單位按承租公有住房現行租金的50%執行。公有住房租金的核減部分暫由房屋產權單位負擔。
城鎮“三無”人員沒有住房的,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壹律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實行集中供養。
(4)救助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市民政局。
2、農村住房救助
(1)救助對象
①已享受農村低保並無住房或住草棚(包括因災倒房)的低保戶和經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鑒定確系居住危房的低保戶。
②因災倒房戶。即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不能居住、或急需搬遷,且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農村低保戶中的壹類對象(即分散供養五保戶)居住危房或無住房的,全部實行鄉鎮福利院集中供養。
(2)救助方式
根據救助對象住房實際狀況,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采取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置換、租用等方式實施救助。
(3)救助標準
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計算標準:1-2人戶40平方米;3-5人戶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戶80平方米。房屋全部為磚混或磚木結構平房。市政府對新建戶按18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維修住房的,平均每戶補貼4000元。
(4)救助部門
市民政局。
3、經濟適用房救助
(1)救助對象
具有本市城區戶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00元;未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和未參與集資合作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2)救助標準
每套60平方米,不高於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70%.
(3)救助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
(六)就業救助1
1、救助對象
持《再就業優惠證》A類、B類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壹年以上的人員;下崗失業兩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業”家庭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的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
2、救助內容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可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3個月以上創業技能培訓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壹年以上的人員,下崗失業兩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業”家庭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享受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政策,享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的崗位補貼。
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可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3個月以上創業技能培訓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可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經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600元/人,區500元/人;參加3個月以上創業技能培訓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市1200元/人,區1000元/人。
3、救助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七)就業救助2
1、救助對象
扶貧工作建檔立卡的青壯年農民(16-45周歲);貧困戶中的復員退伍士兵;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的村幹部和能帶動貧困戶脫貧的致富骨幹。
2、救助內容
以救助對象就業前的職業教育和創業培訓為重點,解決其在就業、創業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補貼標準根據救助對象的培訓專業、培訓時間等因素確定,人均600元。
3、救助部門
市扶貧辦。
(八)就業救助3
1、救助對象
具有我市農村戶口,16-45周歲的農村勞動力。
2、救助內容
大力實施“陽光工程”,對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就業技能,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補貼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培訓時間等因素確定,培訓20-30天補貼123元/人,培訓31-60天補貼300元/人,培訓60天以上的補貼500元/人。
3、救助部門
市農業局。
(九)災害救助
1、救助對象
(1)因自然災害需緊急救助的困難對象;
(2)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緊急救助的困難對象。
2、救助內容
(1)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2)落實救助資金,安排好災民基本生活。通過借住公房和搭建帳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被轉移群眾有臨時住所,做好臨時安置點的治安防範工作;按不低於每人每天1斤糧食、2斤蔬菜、每月1.5斤食用油的標準保障其基本生活;為缺少衣被的災民提供衣被,做好防寒保暖工作;保證災民有幹凈的飲用水;保證有傷病的災民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災後疫情的防治工作。
3、救助部門
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必要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十)法律援助
1、救助對象
農民工、特困職工、重點優撫對象、特困家庭等弱勢群體,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
2、救助內容
(1)民事、行政方面: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民事權益的。
(2)刑事方面: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自訴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聘請辯護人或代理人的。
(3)農民工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
3、救助部門
市司法局。
(十壹)水、電、氣等社會公用事業救助
1、救助對象
城鎮低保戶。
2、救助內容
水價補貼每戶每月1元;每月50千瓦時以內的電量只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不再另行提價;每戶每月免費提供2立方米天然氣。
3、救助部門
市建委(市玉泉自來水公司)、市物價局(鄂州供電公司)、管道天然氣供應商(鄂州安泰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十二)其他救助
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從構建和諧鄂州的大局出發,主動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城鄉低保邊緣人群以及其他困難對象的社會救助工作;工商、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貧困群眾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廣開創業門路;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對困難群眾的走訪慰問活動,特別是要解決困難群眾節日期間的生活問題,並確保各類社會救助、救濟資金及物資及時送到困難群眾手中。
(十三)救助內容和救助標準的調整
市政府根據國家政策、物價指數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救助內容和救助標準。
五、保障措施
為了切實建立、完善和實施上述救助制度,努力實現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城鄉壹體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必須上下壹心、群策群力,為救助工作提供強有力保障。
(壹)健全組織體系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和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成立鄂州市建立城鄉壹體社會救助體系工作領導小組,統壹領導、協調全市社會救助體系運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民政、發改、勞動、教育、衛生、扶貧、建設、稅務、司法、財政、審計等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工作;及時準確掌握城鄉群眾困難狀況,了解城鄉貧困群眾救助需求,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救助措施,並對困難群眾建檔建卡,規範管理;具體承擔城鄉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群眾住房保障和部分特困對象的教育救助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扶持項目的確定,優先扶持貧困群眾發展生產、脫貧及危房改造項目。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城鄉特困群眾就業援助政策和提供就業再就業服務,積極幫助困難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教育部門負責特困學生救助政策實施及指導服務,落實“兩免壹補”優惠政策,避免學生因貧失學。
衛生部門負責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開展惠民醫療保險服務和社區衛生服務。
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城鎮特困群眾住房救助政策的實施,並對農村貧困群眾建房和災民倒塌房屋恢復給予政策優惠。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城鄉貧困群眾稅收減免政策。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向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經費的籌集、協調和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城鄉社會救助經費的監管和審計。
各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二)完善運行機制
1、嚴格屬地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建立救助對象申請,服務站(社區、村組)受理、初審、上報,鄉鎮審核,區、街道辦事處職能部門審查,市級職能部門審批的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救助工作統壹、高效、有序開展。
2、健全組織網絡,構建服務平臺。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歸口管理,構築壹個窗口對外的基層社會救助服務平臺,統壹受理城鄉居民救助事務和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社會救助事務,整合資源,提高效率。要通過公開招聘、加強培訓等措施,建立精幹高效、廉潔奉獻的社會救助工作隊伍。要健全以政府為主導,民政部門為骨幹,鄉鎮(街道)為基礎,服務站(社區、村組)為依托的社會救助組織網絡體系,不斷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
3、建立檔案資料,健全信息網絡。要建立並規範社會救助對象檔案資料和各項統計報表,逐步建立城鄉各類困難群眾基本信息庫,形成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委會)四級縱向貫通,部門橫向互聯的統壹高效、安全完整、規範透明、便民優質的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為政府決策、數據查詢、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三)保證經費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對口幫扶為補充,分級負責的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市、區政府要足額將社會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逐年隨財政收入增長和居民消費水平提高而相應增加,以保證社會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福利彩票所籌集的公益金,主要用於城鄉社會救助。要整合民間救助資源,加強社會捐贈歸口管理,大力發展慈善事業,不斷拓寬救助資金籌集渠道。財政部門要對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社會救助資金落實到每壹位救助對象。
(四)整合社會資源
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事業。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面向城鄉困難群體的結對幫扶、慈善救助、愛心超市及送溫暖等活動。工會、***青團、婦聯、殘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幫困活動,並不斷健全援助的長效機制。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工作,努力營造人人關心困難群眾、幫助困難群眾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嚴格監督考評
要建立健全公開透明、定期檢查、群眾評議、專項審計、年終評估、全程監督的考核評估機制,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督導、效果考核、政策檢查評估。要推行“陽光救助”,實行救助政策、程序、對象公開,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要實行科學救助,加強對救助對象收入的登記核查、生活狀況的評估,做到公開、公正、公平。要依托有關金融營業網點,對社會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要堅持以人為本,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使困難群眾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及社會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