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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車改補貼標準實職和非領導職務有區別嗎

* * *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車改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

第壹,改革的範圍:

1,代理範圍: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本方案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CPPCC、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均參與改革。

省內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中央相關政策出臺後另行實施。

按照屬地化原則,地方垂直管理系統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與駐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補貼標準參照駐地標準執行。中央單位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級單位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2.人員範圍:

所有在職的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包括政府工作人員)都參加改革。

鼓勵省廳(局、委、辦)主要負責人和市州縣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與車改。因環境限制和工作需要確實不方便參加車改的,允許以適當的集中形式為工作用車提供實物保障,但要嚴格管理,不得發放交通補貼。實物保障車輛的範圍和具體職數由省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中央核定的總量內確定。

3.車輛範圍:

取消壹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壹線執法執勤用車等符合要求的車輛。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方便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職責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水平和標準。改革後,省直機關和市州公務交通支出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務交通支出總額,支出節約率必須達到7%。全省(不含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地區)按照不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交通補貼130%的標準執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地區按照不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交通補貼150%的標準執行。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

省級黨政機關實行處級1.690元/月、科級1.040元/月、科級650元/月、科級以下550元/月的補貼標準。各市州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和水平,由各市州根據自身財力、車輛預留、節約目標等情況確定。同壹市州原則上執行統壹的補貼標準。

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壹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資金統籌使用要規範、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區、各單位制定。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補貼,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用中列支,按月發放給個人。根據經濟發展和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的變化,可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調整方案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未參加改革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嚴格核實預留車輛的範圍和比例:

1,保密通信和應急車輛標準。省級本級黨政機關(人財物自主管理的正廳級單位和副廳級單位)機要通信車輛和應急車輛可在5輛以內,實行編制管理。機要通信車輛:各單位核定1輛;應急車輛:50人(含)以下單位1輛,50人至100人(含)單位2輛,100人以上單位1輛,最多4輛。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機要通信與應急車、省國家保密局、省委保密局、省委辦公廳機要交通處等。,都是在原有車輛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嚴格另行核定的。

各市州、縣市區可在確保節約率不低於7%的前提下,按現有壹般公務用車的30%核定本級(不含鄉鎮)預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對於預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各市縣可成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進行集中管理,各縣市應成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進行集中管理,可用於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也可用於保障社會交通方式不足或費用較高時的短途出差、下鄉等公務出行。未設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的市,預留車輛由市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並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在不新增車輛的基礎上,鄉鎮原則上按不超過2輛核定車保駕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部分地域較大、交通條件較差、人口較多的鄉鎮保駕不超過3輛核定車。

2、執法執勤車輛保有標準。執法執勤部門統壹參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嚴格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配備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不得配備。預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限定為11部門(系統),即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運輸(海事)、農業、稅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在全省各級滿足節約開支要求的前提下,執法執勤用車預留比例在原核定執法執勤用車數的基礎上,扣除專用專業技術用車數,按照省級不超過原數的40%、市級不超過60%、縣級及以下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各級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實施。省直機關駐市、地、縣市區單位,實行當地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儲備比例,每增加壹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該單位公務交通補貼,車輛留存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各地要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車輛平臺,兩年內到位。

3.保留其他車輛。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CPPCC)機關和部分具有接待職能的單位、專門接待機構適當預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預留數量另行核定。預留車輛主要是小型客車和商務車,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專用專業技術車按照“有編制、有預算、有裝備、不新增”的原則,不突破現有專用專業技術車數量,嚴格審批保留,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參考:/2015 xxgk/FZ/zfwj/swszfbgtwj/201603/t 20160304 _ 2925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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