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要多久才能消滅兩張牌的涉案人員?

要多久才能消滅兩張牌的涉案人員?

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行保險機構

刑事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豹建發[2020]20號

各銀行業保監局、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行政單位:

現將《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理三項制度的通知》(1111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和分類的通知》(61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1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上市重大案件(風險)監管和案件(風險)分級監管辦法》的通知(銀監辦發[2065 438+04]20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警示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65 438]154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的通知》(保監發[2014]37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22日

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銀行業保險機構刑事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建立清晰、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安全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辦理、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案件管理堅持機構優先、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其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督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業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查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總部案件;負責銀行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

銀監會案件管理部可以直接查處其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其派出機構查處銀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局”)省級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轄區內的案件管理,並承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銀行業保險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進行準確分類,對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案件的定義、分類和信息報送

第九條案件分為行業案件和非行業案件。

第十條行業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侵害銀行保險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經公安、司法、監察機關查處的刑事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行為與案件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公安、司法、監察機關已經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行業內的案件進行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非法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和營業場所,套取銀行保險機構授信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編造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公安、司法、監察機關查處的刑事案件,在行業內按案件管理。

第十壹條非專業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和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渠道,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害銀行保險機構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或者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手段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和客戶人身安全,經公安、司法等機關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案件:

(壹)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二)在案件確認至結案的任何時間,風險暴露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追回的現金或與現金等值的資產)占案件發生地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的10%以上;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引發擠兌或集中退保,可能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三條案件發生地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案件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法人總部和當地派出機構提交案件確認報告。派出機構收到案件發生地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確認報告後,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核,並在3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城市案件管理部,同時抄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總部案件後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上報銀監會案件管理部,並抄送銀監會機構監管部。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業保險機構總部收到分支機構的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核並報送當地派出機構。

對於符合《銀行保險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在突發事件信息提交後24小時內提交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病例應當按年報告,當年統計,並按照提交病例確認報告的時間計入年度統計。根據公安、司法、監察機關的相關信息,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無法獲知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權限,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或銀行業保監局初步核實和認定。

第十五條案件辦理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和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以便進壹步上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壹致。

第十六條公安、司法、監管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裁定無罪,或者銀監局確認案件不符合案件界定的,銀行業保險機構和銀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的報告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壹致。

對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和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變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相關事件。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能演變為案件的事件為案件風險事件:

(壹)銀行機構員工、保險機構高管人員離職或不明原因失聯;

(2)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導致賬戶資金和保單狀態異常;

(三)大型信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4)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

(五)銀行保險機構已向公安、司法、監管機關報案而未立案,或者銀監會派出機構已向公安、司法、監管機關移送線索而未立案;

(六)造成重大負面輿論的;

(七)其他可能演變為病例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地銀行的保險機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案件風險事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公司總部和當地派出機構提交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派出機構收到本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城市案件管理部,同時抄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尚未立案的,應當按照“誰移送、誰報告”的原則提交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保險機構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提交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並抄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受派出機構監管的銀行業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分支機構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核並報送當地派出機構。

對於符合《銀行業和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在突發事件信息提交後24小時內提交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在提交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立即開展核查工作。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提交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發現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更新和撤銷報告的報告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壹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壹條案件風險事件自提交之日起超過壹年不能確認為案件的,予以撤銷。

第四章案件處理

第壹節行業辦案職責

第二十二條行業案件包括機構調查、監督檢查、內部問責、行政處罰和案件結案。

第二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處理的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壹)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要求提交機關調查報告;

(二)查明案件責任人的責任,進行內部問責;

(3)調查和糾正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重大情況;

(五)按規定上報案件。

第二十四條銀監會案件管理部負責指導和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和銀監局開展案件處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壹)負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監督和調查,指導和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監督、統籌和協調銀監局開展案件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監管。

第二十五條負責本轄區內案件辦理的機構,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壹)指導、監督或者直接開展管轄範圍內的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檢查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並按規定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三)指導和督促銀行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當地政府報告重大情況;

(六)按規定上報案件。

派出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相關派出機關。

第二節行業案件調查

第二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成立調查組,開展案件調查。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公司總部發生案件或者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壹)對涉案人員辦理的業務進行全面調查,制定處置方案;

(二)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工作,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辦案機構正常業務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機關查辦案件;

(五)查明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案件原因,查找內部控制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檢查等方式,主動發現線索、報案並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機構提交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督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屬於自檢案例。

第二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在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提交機構調查報告,提交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壹致。不能按時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行業案件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督檢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壹)指導、督促、跟蹤銀行業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查處情況,協調做好機構間資金核查,必要時進行直接調查或延伸調查。

(二)調查銀行保險機構的違法行為和案件責任人。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機關查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的性質、等級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區內的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調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告知銀行、保險機構操作方式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和機構監管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和銀行保監局應當根據監管權限,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情況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派出機構應在案件確認後的五個月內,逐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抄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不能按時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行業內部案件責任追究

第三十壹條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其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問責制度,並報送銀監會案件管理部或當地派出機構。機構調查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案件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並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權限與案件管理部門或者銀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溝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或其派出機構按照監管權限對銀行業保險機構內部問責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內部問責工作由辦案機構的上級組織領導,辦案機構人員不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辦案機構為企業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公司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追究案件發生地機構責任人的責任,認定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上壹級案件責任人的責任,並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銀行保險機構除認定涉案機構及其上級機構涉案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認定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負責人及其上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的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問責要求的,由公司總部向銀監會案件管理部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案件管理部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壹)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工資級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待遇;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辭職、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問責方式。

案例問責的方法可以結合使用。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者其他問責方式代替。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壹)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上級已經提出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但上級仍要求執行的;

(二)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予追究案件責任人的責任:

(壹)因緊急避險被迫采取非常規措施應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損害的;

(三)對集體決策中的違法行為明確表示異議並有證據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壹)重大案件的發生;

(二)壹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責任案件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教唆、唆使或者脅迫他人違法違規經營,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發現的違法事實或者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者案件後果進壹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采取整改措施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者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阻礙或者不配合案件調查處理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和調查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九)隱瞞或者屢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當強調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離職前對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作出責任認定,並按監管權限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或派出機構報告。員工離職後仍在銀行保險業工作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將責任認定結果和待處理意見發送給員工現用人單位。

第五節行業案件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監管權限,及時開展行業案件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對案件的行政處罰應當堅持依法從嚴、從重從輕的原則。除涉及機構的違法行為外,還應當對案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壹條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應當按照穿透原則進行查處,依法查處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涉案機構和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對於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涉案機構和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罰:

(壹)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重大案件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註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監督執法的;

(五)多次違反法律法規的;

(六)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第六節行業結案

第四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提交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壹致。不能按時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派出機構應當在案件確認後壹年內,逐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管理部提交案件結論報告,並抄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監管部。不能按時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案件作出不立案偵查決定或者立案偵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應當在結論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分別建立檔案,案件辦理工作結束後,將相關檔案材料歸檔。

第七節處理非專業案件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對符合重大案件界定的非專業案件,參照行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督檢查和案件結案,必要時可進行機構內部問責監督和行政處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案件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向案發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總部向銀監會機構監管部報告整改落實情況,並抄送銀監會案件管理部。

第四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件發生銀行的保險機構制定監管評級、市場準入、償付能力評估和現場檢查計劃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行業內案件發生情況、內部問責、整改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為自查發現的案件。

第五十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參照本辦法開展個案管理。違反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壹條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未及時報告轄區內銀行業、保險業機構的案件,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案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是指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者或參與者,以及對案件負有管理、領導和監督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對省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履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職責和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湖南車改補貼標準實職和非領導職務有區別嗎
  • 下一篇:寧波稅務局方如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