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福利費是工資薪金總額的14%;
2、工會經費是是工資薪金總額的2%;
3、職工教育經費是工資薪金總額的8%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職工福利費
壹、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具體政策
1.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壹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其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壹、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壹、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四條的規定:
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教育經費
壹、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具體政策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又根據《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的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註:根據《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103號)規定,本文於2020年1月23日廢止)
2.根據《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又根據《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的規定: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單獨進行核算的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4.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規定: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經單位批準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
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學習權利和提高他們的基本技能,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企業壹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要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重點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以及在崗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繼續學習。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壹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註:該條內容與稅法規定不壹致,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礦山和建築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支出。
5.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工會經費
壹、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的規定: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壹印制並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現就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的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的規定:
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
《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壹監制和印制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壹管理。各級工會所需收據應到有經費撥繳關系的上壹級工會財務部門領購。
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條件:(1)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2)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和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