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而沖減教育撥款。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收支管理。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規定辦理。第五條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辦理開票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同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是教育費附加,而是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依照稅法規定批準減征、免征、緩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減征、免征、緩征“三稅”的,按照國家關於減征、免征、緩征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列支。第七條省財政可以從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集中壹定比例,主要用於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義務教育、全省義務教育重點項目支出、解決城鄉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問題。具體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已征收入庫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依法減征、免征“三稅”需要退還的,由地稅部門匯總實際退還金額並附相關憑證,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退庫。第九條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當用於改善中小學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發展職業教育,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預算,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初步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審批後下達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預算。特殊情況下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緩繳、減繳、免征或者擴大征收範圍,隱瞞、截留、挪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或者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86 7月1湖南省人民政府湘(1986) 19頒布的《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征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